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文综罚字〔2023〕010号
当事人:湖北兴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21202MA49EXP402
法定代表人:彭勇
地 址:咸宁市茶花路20号希望星座(剑桥郡)1单元1层101-103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4月27日上午,咸宁市新闻出版局、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温泉中学附近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检查,9时45分联合检查组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咸宁市茶花路20号希望星座(剑桥郡)1单元1层101-103号的湖北兴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场所办理了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向场所负责人晏海霞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内摆放的图书进行了查看,在对进门右边的书架摆放的《极限视觉挑战》图书查看时,该书封底和内芯未标注版权页,涉嫌为非法出版物,鉴于此情况执法人员将20册图书先行登记保存到支队,对场所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极限视觉挑战》图书进行抽样,并提交咸宁市新闻出版局申请鉴定。经咸宁市新闻出版局鉴定,《极限视觉挑战》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证据一 编号为(咸)文综检(勘)字〔2023〕010号,湖北兴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该场所办理了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是场所内摆放有20册没有版权页图书的事实;
证据二 湖北兴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图片3张,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证实场所内摆放有20册没有版权页图书的事实;
证据三 编号为(咸)文综保字〔2023〕010 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010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对场所内涉嫌非法出版物 进行异地保存;
证据四 编号为(咸)文综调通字〔2023〕010号《调查询问通知书》2份,要求场所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规定时间到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证据五 湖北兴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六 湖北兴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湖北兴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该场所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是彭勇;
证据七 湖北兴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场所负责人晏海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八 《出版物鉴定申请》1份,对涉嫌的非法出版物送到咸宁市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
证据九 编号为咸新鉴字〔2023〕003号《出版物鉴定书》1份,证实支队送鉴的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证据十 彭勇和晏海霞《调查询问笔录》各 1份,笔
录中两人均承认场所内摆放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证据十一 编号为(咸)文综保告字〔2023〕010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告知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进行随案处理 ;
证据十二 彭勇书写的申请书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在场所内摆放的《极限视觉挑战》图书经咸宁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为非法出版物,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
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场所法定代表人彭勇向执法机关提交了情况说明,该场所咸安店从2008年开业至今,证照齐全,热爱图书行业,把书店当成终身奋斗事业来做,经营期间遵纪守法,在疫情期间咸安店基本处于停业状态,疫情结束后温泉店于2023年1月30日开业,证照齐全,彭勇承认到自己的错误,对新招的员工没有开展上岗前培训,店员对新闻出版法律法规不了解,对新店管理不严,并提出了整改措施,每月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对场所内图书进行了全面排查,请执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场所法定代表人彭勇在执法人员检查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告知执法人员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来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立即提出整改措施,并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2023年5月16日,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场所内进行复查,场所内没有发现其他非法出版物,考虑到疫情对企业影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优化营商环境,执法机关对其提出的减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综上,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湖北兴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收出版物20册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年 5 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