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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咸)文综罚字〔2023〕008号

来源: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2023-05-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文罚字〔2023〕008号

当事人:高新文鑫和文化用品超市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421200MABXREUE8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卢明霞

住所(住址等):咸宁市咸安区天洁华沙城36栋6-7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4月27日上午,咸宁市新闻出版局、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实验外校附近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检查,10时50分联合检查组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天洁华沙城36栋6-7号的高新文鑫和文化用品超市,该场所办理了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向场所负责人卢明霞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内摆放的图书进行了查看,在进门口货架上摆放的《撒野》、《斗罗大陆》、《鬼刀》、《破云》等出版物,封底和内芯未标注版权信息,涉嫌为非法出版物,鉴于此情况执法人员将7册图书先行登记保存到支队,对场所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撒野》、《斗罗大陆》、《鬼刀》、《破云》出版物进行抽样,并提交咸宁市新闻出版局申请鉴定。经咸宁市新闻出版局鉴定,《撒野》、《斗罗大陆》、《鬼刀》、《破云》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证据一  编号为(咸)文综检(勘)字〔2023〕008号,高新文鑫和文化用品超市(卢明霞)《现场检查笔录》1份,该场所办理了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是场所内摆放有7册没有版权页出版物的事实;

  证据二    高新文鑫和文化用品超市现场检查图片3张,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证实场所内摆放有7册没有版权页出版物的事实;

  证据三  编号为(咸)文综保字〔2023〕008 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00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对场所内涉嫌非法出版物 进行异地保存;

  证据四  编号为(咸)文综调通字〔2023〕008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要求场所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到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证据五  高新文鑫和文化用品超市法定代表人卢明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六  高新文鑫和文化用品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该场所类型是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是卢明霞;

  证据七 高新文鑫和文化用品超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该场所有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资质;

  证据八 《出版物鉴定申请》1份,对涉嫌的非法出版物送到咸宁市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

  证据九  编号为咸新鉴字〔2023〕004号《出版物鉴定书》

1份,证实支队送鉴的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证据十 卢明霞《调查询问笔录》1份,笔录中卢明霞承认场所内摆放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证据十一 编号为(咸)文综保告字〔2023〕00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告知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进行随案处理 ;

证据十二 卢明霞书写的申请书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在场所内摆放的《撒野》、《斗罗大陆》、《鬼刀》、《破云》出版物经咸宁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为非法出版物,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场所负责人卢明霞向执法机关提交了情况说明,该场所从开业至今,证照齐全,遵纪守法,在疫情期间基本处于停业状态,今年初疫情结束后正常营业,但因房租上涨、物流成本增加等因素,生意难做,想把店铺转让出去,但无人接手,所以只能维持目前的亏本经营状态。卢明霞承认因为自己没什么文化,对新闻出版法律法规不了解,对店铺管理不严,导致此次违规行为。卢明霞承诺,今后将努力学习法律法规,对场所内图书进行全面排查,请执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场所负责人卢明霞在执法人员检查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告知执法人员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来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立即提出整改措施,并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2023年5月15日,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场所内进行复查,场所内没有发现其他非法出版物,考虑到疫情对企业影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优化营商环境,执法机关对其提出的减轻出罚申请予以采纳。

综上,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高新文鑫和文化用品超市没收出版物7册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

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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