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文综罚字〔2023〕003号
当 事 人: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20200MA49P9NU5F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HUB-10051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杨启坤
住所(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万达广场A座2214室
2023年2月7日至9日,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活动过程中,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在全国旅游监管平台中签订电子合同,事后纸质版旅游合同旅游者代表签署人为钟某某,钟某某的身份证号码显示其为年仅7岁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除此外,该旅行社不能提供其它有效的旅游合同。由此认定,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事实成立。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启坤的询问笔录,“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纸质版旅游合同、旅游者的转账记录、旅游行程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举报投诉处理单》:证明投诉人于2023年2月7日至9日参加了 “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旅游活动,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
证据二 投诉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投诉人2023年2月7日至9日参加了 “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旅游活动,并未与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未委托他人签订旅游合同的事实;
证据三 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与证据一、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 投诉人提供的“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宣传单复印件1份、与其他旅游者的聊天截图3份:证明此次旅游活动的出发时间、团费及行程安排。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五 《旅游投诉调解书》:证明投诉人参加了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活动及确实存在丢客甩客的事实。与证据一相互印证;
证据六 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启坤《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至9日组织开展了“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旅游活动,并收取了含投诉人等7名游客团费343元及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相关情况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证据五相互印证;
证据七 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启坤提供的微信截图1份(取证照片二):证明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启坤收取投诉人等7名旅游者的团费,共计343元的事实。与证据六相互印证;
证据八 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启坤的身份证复印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与证据六相互印证;
证据九 其他旅游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投诉人等8人报名参加了2023年2月7日至9日由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活动,投诉人、其他旅游者均未签订旅游合同,并且未委托他人与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的事实。与证据二、证据六相互印证;
证据十 其他旅游者提供的微信截图1份(取证照片六):证明投诉人等8名旅游者报名参加“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活动的团费,共计392元的事实。与证据二、证据六、证据八相互印证;
证据十一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8日前往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了现场检查,以及检查过程中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启坤现场无法提供“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活动的旅游合同的事实。与证据二、证据六、证据九相互印证;
证据十二 (远程)勘验笔录1份:证明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全国旅游监管平台中未查到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活动的电子合同签署信息的事实。与证据二、证据六、证据九、证据十一相互印证;
证据十三 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远程)勘验取证照片4份:证明在全国旅游监管平台中未查到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活动的电子合同签署信息的事实。与证据二、证据六、证据九、证据十一、证据十二相互印证;
证据十四 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活动的行程单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旅游行程安排;
证据十五 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23年3月2提供的与36名游客签订“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活动的旅游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36名游客出行了“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活动,由旅游者代表签署的旅游合同,但在游客名单中显示旅游者代表为未成年人的事实;
证据十六 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启坤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代表签的字,投诉人并未签订旅游合同,以及旅游者代表是未成年人的事实。与证据二、证据九、证据十五相互印证;
证据十七 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启坤提供的团费转账记录截图1份:证明2023年2月7日至9日“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活动成团人数为36人,收取团费每人49元,除投诉人一行7人团费343元单独缴纳外,共计1421元的事实。与证据六、证据七、证据九、证据十相互印证;
证据十八 《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要求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启坤立即整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事实;
证据十九 旅游大巴司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北朝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完成了“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的旅游行程,投诉人未完成该行程。与证据二、证据五、证据六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023年5月9日,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举行了集体讨论,拟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伍万圆整)的行政处罚。5月11日,本机关依法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咸)文综罚告〔2023〕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拟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伍万圆整)的行政处罚,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5月1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申请。综上,本机关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万圆(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市民之家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