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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 )文综罚字〔2023〕012号

来源: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时间:2023-07-0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3012

当事人:咸宁市零度沸点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92421200MA4F44RR3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明峰

住所(住址等):咸宁市温泉路35号金诚沃尔玛购物广场5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6月7日22时03分,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剑龙(17110021011)、刘明(17110021017)、陆炬(17110021025)向该场所负责人(李明峰)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路35号金诚沃尔玛购物广场5楼(零度沸点KTV)进行了检查。

经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V23房间内有2名未成年人,经现场调查询问,2名未成年人是由家长带进(零度沸点KTV)V23房间。鉴于此情况,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要求该场所负责人立即停止接纳未成年人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告知该场所负责人(李明峰),你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证据一   咸宁市零度沸点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该场所法定代表人(简卫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该场所法定代表人(简卫国)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证据二   2023年6月9日由咸宁市零度沸点娱乐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明峰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李明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该场所法定代表人(简卫国)全权委托当事人李明峰处理此案。与证据一相互印证。

证据三   2023年6月7日对咸宁市零度沸点娱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场所V23房间内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并依法采集了相关证据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   2023年6月7日对咸宁市零度沸点娱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图片》2份,调取6月7日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视频2份,证实执法人员在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场所V23房间内接纳2名未成年人。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   2023年6月9日和6月15日分别两次对当事人李明峰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2023年6月7日在他场所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事实。与证据三、证据四相互印证。

证据六   2023年6月9日由咸宁市零度沸点娱乐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明峰提供V23房间当晚消费清单1份,证实2名未成年人家长在该场所V23房间内消费事实。与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相互印证。  

证据七   2023年6月14日对2名未成年人监护人张元柏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晚2名未成年人是由监护人张元柏带进咸宁市零度沸点娱乐有限公司,并在V23房间内消费的事实。与证据三、证据四相互印证。

证据八  2023年6月14日由未成年人监护人张元柏提供的2名未成年人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证实2名未成年人张梓扬(14岁)、张梓一(10岁)的实际年龄。与证据七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处罚理由和依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咸宁市零度沸点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2023年627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了编号为(咸)文综改字〔2023〕第012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

依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627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了编号为(咸)文综罚告字〔2023〕第01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将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截至2023年7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申请。

综上,本机关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拟给予你(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百圆整(400元),并处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潜山路53号(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联系人:陆炬、刘明

联系电话:0715-826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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