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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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咸宁市旅游景区联盟、咸宁市温泉
旅游产业联盟、咸宁市旅游民宿产业联盟的
通知

索引号 : MB1961735/2023-27626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关于成立咸宁市旅游景区联盟、咸宁市温泉
旅游产业联盟、咸宁市旅游民宿产业联盟的
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19日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全市各有关文旅企业∶

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为加快我市文化旅游产业高
质量发展,搭建我市有关文旅企业共建共享、行业自律、报
团发展的平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将组织成立咸宁市旅游景区
联盟、咸宁市温泉旅游产业联盟、咸宁市旅游民宿联盟,并
择期召开成立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盟的性质

“咸宁市旅游景区联盟"、“咸宁市温泉旅游产业联盟”、
“咸宁市旅游民宿联盟”将分别按照《咸宁市旅游景区联盟
章程》《咸宁市温泉旅游产业联盟章程》《咸宁市旅游民宿产
业联盟章程》,在市文化和旅游局的领导下,以服务、自律、
协调、维权为基本任务,积极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加强文旅
企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争取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促进文旅
企业的共同发展。

二、入盟的条件

(一)旅游景区联盟。申请单位为在我市辖区正常经营
的A级景区,同时满足∶①承认和遵守联盟章程;②有加入的意愿;③诚信守法、口碑良好。


(二)温泉旅游产业联盟。申请单位为在我市辖区正常
经营的温泉旅游企业,同时满足∶①承认和遵守联盟章程;
②有加入的意愿;③诚信守法、口碑良好。


(三)旅游民宿产业联盟。申请单位为在我市辖区正常
经营的旅游民宿企业,同时满足:①承认和遵守联盟章程;
②有加入的意愿;③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卫生、餐饮等证照,
诚信守法、口碑良好。(旅游民宿的标准参见∶《旅游民宿基
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

                                                          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9月1日

附:

咸宁市旅游景区联盟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咸宁市旅游景区联盟(以下简称“旅游景区联盟”)。

第二条性质

旅游景区联盟是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各县区旅游部门组建的非盈利性旅游景区产业发展组织。

第三条宗旨

旅游景区联盟是由在咸宁市辖区的A级景区,按照“自愿平等、合作共赢、互助互惠、共商共享”的原则自愿结成。在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的指导下,以“资源共享、线路互通、品牌共塑、市场互动、客源互送、抱团发展”为目标,以政府为指引、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打造全市A级景区互联互通平台和利益共享平台。促进我市文旅企业间信息交流、互学互鉴、转型升级、互利共赢,实现全市文化旅游产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整体提升、多元发展,切实提升旅游知名度、美誉度、市场感召力,为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供献力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指导单位

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倡导单位

旅游景区联盟由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咸安区文化和旅游局、嘉鱼县文化和旅游局、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通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局、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共同倡导发起。

第六条 旅游景区联盟大会

旅游景区联盟大会是旅游景区联盟的议事机构。

(一)制定、审议、修改旅游景区联盟章程

(二)决定召开旅游景区联盟会议举办论坛、技能大赛、

职业培训等重大事项

(三)旅游景区联盟成员大会需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负责人(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第七条召集人、副召集人、工作联系人和秘书长单位

旅游景区联盟召集人由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担任,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和通山县文化旅游部门负责人为副召集人。旅游景区联盟设工作联系人县市区推荐1-2个旅游景区负责人担任;设秘书长单位,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定旅游景区运营企业担任,主要负责协助召集人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活动范围

第八条 主要工作

    (一)加强专题研讨。研究全市文化旅游发展战略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文化旅游发展新思路、新模式,依法组织举办相关论坛、会议,推广我市文化旅游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按照有关行业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公平竞争、合理定价、品质服务、文明宣导、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强化旅游旺季期间的规范管理,共同维护全市文化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文旅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宣传推广。整合文旅资源,制定精品旅游线路,优化宣传营销推广模式,打造一体化文旅宣传营销平台,统一运作、统一发声,立体化宣传我市文化旅游形象,全方位提升我市文化旅游品牌整体形象。

(四)加强基础建设。加快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等基础设施规划合作与共建,科学合理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全面推进我市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增强文化旅游品牌的核心竞争力。

(五)加强文旅演艺产品开发。共同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完善演艺产业链,加强文创产品研发,重点开展精品佳作推广、演出资源共享、演艺项目运作等方面的工作,打造我市文化演艺旅游品牌。

(六)加强合作与交流。加强区域内各层次交流对话,根据市场需求主办各类会议、展览和节会赛事活动,为各成员单位提供合作平台。建立区域间旅游市场互惠机制,共拓市场,互送客源,产品互宣,打造开发我市文化旅游核心产品。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对接和信息交流,搭建平台提供投融资服务。

(七)加强人才共育。依法举办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题培训班、研讨会(沙龙)等活动,常态化培育文旅人才。协助企业广泛开展招才引智活动,引进高层次高技术文化旅游人才来咸创业。

(八)加强信息发布。跟踪掌握国内外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资源评估、旅游市场调查,发布文旅产业发展有关分析报告,为各成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联盟成员

旅游景区联盟成员

本联盟接收我市合法经营的A级旅游景区企业申请加入,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的意愿

(三)诚信守法、口碑良好。

第十条加入和退出

旅游景区联盟为松散型组织采取条件设定、进退自愿、县市区文旅部门推荐、倡导单位集体同意的方式参加。成员单位主动退出应书面告知旅游景区联盟。连续2年未参加旅游景区联盟组织重大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 成员权利

(一)出席旅游景区联盟相关会议并享有大会发言权、表决权

(二)对旅游景区联盟各项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

(三)在章程范围内合法使用旅游景区联盟提供的数据信息

(四)获得旅游景区联盟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成员义务

(一)遵守旅游景区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旅游景区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旅游景区联盟及成员单位的一切活动

(三)参加旅游景区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旅游景区联盟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十旅游景区联盟不收取会员费。

第十用于联合宣传促销、考察和培训等活动方面的费用按参加单位实际费用分担。

第十旅游景区联盟成员单位积极承担政府购买服务增强旅游景区联盟的经济实力。

第六章附则

第十

本章程自 2023 年 9月※日经咸宁市旅游景区联盟第一次会议集体表决通过起生效。

第十

本章程由咸宁市旅游景区联盟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