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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咸宁市“极目楚天 钟情咸宁”暨 “康养咸宁”文旅消费券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 MB1961735/2023-18639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2023年咸宁市“极目楚天 钟情咸宁”暨 “康养咸宁”文旅消费券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湖北省文旅消费券奖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咸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围绕暑期、国庆、温泉冰雪季等旅游旺季,广泛动员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积极联动电商平台、新媒体平台等,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线下线上相结合的系列促消费活动,通过发放消费券增强居民消费意愿,拉动文旅消费,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挖掘消费潜力,拉动消费增长。着力拓展市内消费市场,深入挖掘“咸宁人游咸宁”市场潜力,同时向周边市州延伸,促进省内跨市来咸过夜文旅消费;促进周边省份及国内重点客源市场游客入咸消费。通过丰富的文旅产品供给,延长游客停留时间,促进夜间消费,提升消费水平。

)创新消费场景,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从需求端出发科学设计消费券类别,提高消费者使用便捷度,激发消费欲望。通过实现消费券立减,增强消费者和商户的获得感。充分调动平台、企业积极性,多方发力,叠加企业让利促销。增加话题度和曝光度,营造文旅持续复苏好气象。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鼓励发券核销分离,引导域外领券本地核券。加强统筹,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拨付合理有序,实时监测消费券发放和资金核销;严格要求平台加强内审和风险预警管控;通过第三方跟踪审计抽查,保障资金安全。

二、资金安排

咸宁市2023“极目楚天  钟情咸宁”文旅消费券计划投放2000万元,其中省级奖补50%,市、县两配套承担50%,全市配套资金先由市财政垫付,年终根据活动清算结果,由市财政与各县(市、区)财政办理结算。

三、消费券发放安排

(一)券种类型及券面补贴额度

消费券包括酒店住宿券(含民宿)、景区门票(含文化娱乐)和文旅消费券包等3种类别。消费券按照满减方式设置(放大倍数在3倍以上),面额按统一格式进行设置,每张消费券注明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起止日期。具体券面额度为:

1.酒店住宿券(含民宿):包括满100元减25元、满200元减60元、满300元减100元、满600元减200元四种。

2.景区门票券(含文化娱乐):包括满50元减10元、满100元减25元、满200元减60元、满300元减100元、满600元减200元五种。

3.文旅消费券包:以组合形式发放,按照酒店住宿券、景区门票券、旅游特色餐饮券、旅游商品券等以适当比例配置,券包奖补组合价值应不超过500元。

文旅消费券包初步按照住宿券30%、景区券15%、餐饮35%和购物20%计划安排。第一批次结束后,根据发放实际情况做动态调整,未使用完资金自动滚投到下一阶段使用。

(二)消费券发放时间

消费券计划于2023年6月至12月通过公开遴选的平台以电子消费券形式发放,初步安排四个阶段共11个批次,发放前将通过媒体和相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一个阶段“钟情咸宁·端午有约”消费券分1批次发放:6月20日20:00开始投放。

第二个阶段“钟情咸宁·避暑研学”消费券分4批次发放:75日20:00开始投放第一批;7月20日20:00开始投放第二批;8月4日20:00开始投放第三批8月19日20:00开始投放第批。

第三个阶段“钟情咸宁·喜庆丰收”消费券分3批次发放:9月26日20:00开始投放第一批;1011日20:00开始投放第二批;10月26日20:00投放第三批。

第四个阶段“钟情咸宁·热汤白雪”消费券分3批次发放:11月10日20:00开始投放第一批;1125日20:00投放第二批;12月10日20:00投放第三批。

以上发放节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发放对象

咸宁市2023“极目楚天 钟情咸宁”文旅消费券面向全国消费市场,重点在省内市场投放,同时兼顾河南、重庆、陕西、湖南、江西等相邻市场以及大湾区、江浙沪市场。

四、发放平台遴选

咸宁市将以方便消费券核销、利于资金监管为原则,结合2022年惠游湖北消费券发放情况,遴选4家平台(大型OTA、文旅公共服务平台等)共同参与消费券发放及核销。不能按照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场所(咸宁市内)实时提供准确、详细的发放和核销信息的平台,不纳入遴选范围。

入选平台应通过广告展示、直播等宣传形式,引导、邀请用户领取湖北文旅消费券,设计专门小程序和页面,留足预告展示时间,优化领取链接,让消费者便捷领取,同时为本次消费券活动提供不低于其发券资金额度3倍的宣传和流量资源,重点推广和引流。入选平台不得向参与活动商家收取额外佣金,不得额外设置商家入驻门槛。

五、参与商户申报

(一)商户类型

可以申报参与消费券活动的商户类型有:

1.星级酒店民宿,对应券种为酒店住宿券(含民宿);

2.A级景区、其它有影响力的特色景区文化娱乐场所(含剧场演艺、剧本娱乐、夜游项目),对应券种为景区门票券(含文化娱乐)

3.旅游商品店特色餐饮店参与组合券包。

(二)相关要求

所有参与本次文旅消费券活动的商户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在咸宁市内正常营业的线下实体店(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供应产品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具有价格竞争力。

2.压实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潜在安全隐患问题做好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3.承诺配合审计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提交相关客户信息、入住入园入场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承诺本企业员工及相关人员不参加领券,不代其他人领券,如若违反接受处罚。

5.活动期间,同一商户在各入选平台的行业标签、商户名称、账户、联系人等应统一一致,否则文旅部门将通知有关平台立即取消该商户核销资格。

6.活动期间各商户要严格规范经营。如涉嫌软件代抢、消费券刷单套现、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标价格等违规经营行为,将取消该商户参与2023年“极目楚天  钟情咸宁”文旅消费券核销资格,情况严重涉嫌犯罪的,将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报程序

1.凡有意向参与本次文旅消费券活动的商户须自愿向属地县市区文旅局申请报名,由各县市区文旅局审核通过并报市文旅局审核备案,方可参与本次活动。

2.参与活动的商户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新参与的商户,按程序申报并审核通过后由市文旅局统一备案,纳入下一批次消费券发放活动,发放前的5日内不再新增商户。

、抢券及使用规则

(一)抢券规则。活动期间,消费者通过本人手机在入选服务平台APP或微信小程序上抢领消费券。在每批次消费券发放时,消费者可同时在所有入选服务平台抢券。

)用券规则活动期间,在咸宁市地域内,消费者到遴选的平台购买活动商户提供的文旅产品,支付价款时使用,同品类券不得叠加使用,不得用于充值、预存等消费。消费券使用截止时间为从投放次日开始计算的第15个自然日24:00。如6月20日20:00投放的消费券,使用截止时间为7月5日24:00其他时段投放的消费券使用截止时间依此类推。逾期作废的消费券,其资金自动退回平台账户,滚投到下一批使用。当用户在消费券有效期内发生一次性全额退款,消费券将退回游客,且该券可重复使用。

、责任分工

(一)市文旅局:负责消费券发放的总体谋划和统筹实施工作;负责做好与平台企业对接联络,与平台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协助市级财政部门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将消费券资金拨付到发放平台企业,负责做好与平台企业每阶段每批次消费券资金结算、审核;负责做好市域范围内文旅企业商户征选、资格审核工作;负责协助第三方平台做好绩效评估和跟踪审计;负责阶段性向市政府报告消费券发放、核销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活动所需市级财政投放资金,督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负责财政投放资金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参与消费券核销商户在服务中使用或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中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和打击软件代抢、刷单套现、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受理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并依法严厉打击。

)县(市、区)文旅部门:负责辖区内消费券发放的宣传工作,做好辖区内文旅企业商户征选、资格审核工作;负责监督辖区内文旅企业按规定使用核销消费券;协助有关部门对消费券发放中重大安全隐患、安全责任事故进行查处,协助对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或处罚;协助第三方平台做好绩效评估和跟踪审计。

)平台企业:负责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细则和活动流程;负责保障平台运行顺畅和数据安全;负责与合作文旅企业商户的联系沟通,并做好产品上线工作;负责每轮每批消费券发放、核销工作,及时向文旅部门提交真实、准确消费券发放、使用的相关数据和阶段性小结;负责配合做好绩效评估与跟踪审计工作;负责做好突发消费券发放故障、重大变动等事项的报批与解释工作;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事项规范运营。负责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做好风险管控,有效阻止软件抢券、消费券套现,发现消费券发放、使用中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等部门反映,主动提供消费券发券、使用环节的不法行为线索,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文旅企业商户:负责做好票券二维码核销及使用登记;负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规范运营并确保安全生产;负责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消费券发放的绩效评估和跟踪审计工作。可同期配发商户优惠券,叠加放大优惠力度。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及在消费券发放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视情况另行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