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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文旅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索引号 : MB1961735/2025-08305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咸宁市文旅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文旅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承办机构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专项检查计划

行政检查文书

1

咸宁市文旅局

对广播电视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的监管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 201026日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1)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批评。

广播电视科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2

咸宁市文旅局

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管

【部门规章】《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20041011日施行)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部门规章】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200813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广播电视科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