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961735/2023-2082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旅游 发文单位: 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关于征求《咸宁市旅游市场诚信管理红黄灯 预警机制和“红黑榜”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进一步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涉旅企业和从 业人员的诚信经营、诚信服务水平,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稳 定发展,现制定《咸宁市旅游市场诚信管理红黄 灯预警机制和“红黑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8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吴新刚,联系电话∶0715-8256293、1999433999, 邮 箱∶xnlzwbgs@163.com。
附件:《咸宁市旅游市场诚信管理红黄灯预警机制和“红黑 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3年7月19日
附件:
咸宁市旅游市场诚信管理红黄灯预警机制 和“红黑榜”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旅游市场信用体系管理,进一步强化守信激励和 失信惩戒力度,提升涉旅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经营、诚信服务 水平,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特制定《咸宁市旅游市场诚信管理红黄灯预警机制和“红 黑榜”制度(试行)》,对全市旅游企业未按规定公示相关服务 信息、服务质量不优等问题进行红黄灯预警,对诚信经营服务和 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违规违法行为等分别进行“红黑榜”公示。
一、“红黑榜”对象
旅游市场“红黑榜”制度是以信用为核心,强化旅游市场事 中事后监管机制,将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旅游市场主体列入“红 榜”,将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 弄虚作假的旅游市场主体列入"黑榜” 本制度所称的旅游市场主体是指咸宁市范围内,注册及从事 旅游经营活动(涉及游客消费的经营活动)的法人、自然人、企 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红黑榜”标准
(一)"红榜”标准
1.经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考核结果认定为优 秀的旅游市场主体; 2.在经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行业组织竞赛、评选 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旅游市场主体; 3. 旅游市场主体先进事迹经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并对旅游市 场诚信管理有示范带动作用的; 4.应记入旅游经营服务“红榜”的其他情形。
(二)“黑榜”标准
1.旅游市场主体发生有效投诉,经受理部门调查核实认定 属企业责任的 2.旅游市场主体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媒体曝光等,造 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3.旅游市场主体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 以上处罚的; .旅游市场主体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 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5.旅游市场主体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 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 6.旅游市场主体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7.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经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旅游经营 者主要责任的 8.旅游市场主体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 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 9.旅游市场主体未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存在重大 火灾隐患或造成火灾事故的; 10.两年内旅游企业被红灯警告3次以上(含3次)的;旅游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三、公示主体
对旅游市场有监管职能的市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 单位(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市级 部门)作为公示主体,负责全市旅游行业诚信“红黑榜”信息的 采集和公示,县(市、区)旅游行业诚信“红黑榜”信息由市级主 管部门采集和公示。
四、公示内容
诚信“红榜”主要公示旅游市场主体的名称(姓名)、从事 行业、经营地址、诚信守法的事实以及受到的表彰奖励等。诚信 “黑榜”公示的事项包括旅游市场主体的名称(姓名)、许可证 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行 为、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内容。
五、公示平台
自行发布∶旅游市场诚信“红黑榜”各公示主体在各自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首次发布。
统一发布∶由市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汇总各公示主体信 用信息在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及有关媒体公示。
六、发布程序
(一)收集核定 诚信“红榜”按照旅游市场主体自行申报和谁表彰谁公示的 原则,旅游市场诚信“红黑榜”各公示主体在表彰决定作出及获 取申报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诚信“黑榜”按照谁处 罚谁公示和谁认定谁公示的原则,各公示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 定及不良信息认定后 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旅游市场诚信“红黑榜”各公示主体共享旅游行业诚信“红 黑榜”信息,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核定,经核实确认该信息符 合公开条件后,按时在各自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自行发布,并将诚 信“红黑榜”内容按时报送市旅专委,市旅专委汇总后统一发布。 (二)亮灯预警 具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黄灯警示∶ 1.旅游景区不对外公示旅游咨询服务电话,不落实专人负 责咨询投诉服务,不公布旅游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瞬时承载量 的,未在可能发生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的;特种设施设备未定 期检修维护的;环境卫生脏乱差、未按规定落实垃圾分类要求; 未落实收费项目明码标价要求的;发生有效投诉未及时处理;没 有建立应急预案、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专人 值守,存在安全生产风险未及时整改的。2.旅行社未按规定购买责任险、督促游客购买个人意外险, 不召开旅游团队行前说明会,旅行社导游未规范亮证的;不与游 客签订旅游电子合同,未落实“三证一牌一单”和“五不租”要 求;擅自改变行程、甩客、诱导强制购物的。 3.星级饭店未按规定落实前厅、客房等岗位服务,员工未 持健康证上岗,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条件脏乱差的;未落实食材追 溯、生熟分区、食品留样等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应急预案、未定 期开展应急演练,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专人值守的,存在安全生产 风险未及时整改的 具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红灯警示∶ 旅游企业出现重大过失被市、县(市、区)文旅部门通报、 约谈、警告,因旅游服务质量不优被降低等级或摘牌的,被市级 以上会议点名通报批评的。
(三)异议处理 旅游市场主体对旅游市场诚信“红黑榜”内容有异议的,可 以向首次自行发布“红黑榜”的公示主体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 有关证明材料。自行发布“红黑榜”的公示主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请人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内容有 误的,应当及时在自行发布平台予以更正,同时报送市旅专委将 统一发布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查核期间,不影响旅游市场诚信“红 黑榜”的公示和管理。
(四)信息发有 旅游市场诚信“红榜"公示期为3个月。旅游市场诚信“黑榜”公布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公示期限为3个月。公示期届满,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转入旅 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旅游经营服 务信用档案。
(五)信用修复 被列入诚信“黑榜”的旅游市场主体,如在公示期内积极纠 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公布其“黑 榜”信息,经首次发布“黑榜”信息的公示主体审查,可以提前 结束公示期限。
七、公示结果运用 严格按照咸宁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要求,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及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一)守信联合激励
对守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在公示期内优先考虑纳入旅游 线路推荐、对外交流、宣传营销等名册。 2.在旅游各类资金奖励、补助等方面根据规定予以重点支 持,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3.在相关从业资格审批环节,根据情况实施“容缺受理” 等便利措施。 .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融资授信 的重要参考 6.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旅游市场主体参加其他各项评先、评优和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二)失信联合惩戒
1.
对失信旅游市场主体,在公示期内限制经营旅游相关业 务,实施行业禁入。 2.对吊销旅游服务许可的旅游市场主体,责令限期变更营 业执照经营范围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与旅游相关的政府采购活动。 .在申请政府性各类资金奖励、补助支持时,采取从严审 核、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5.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和频次。 6.限制获得荣誉称号,已经获得的按程序及时撤销,取消 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