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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文旅局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咸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实施细则(暂行)》意见的草案说明

索引号 : MB1961735/2023-06978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咸宁市文旅局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咸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实施细则(暂行)》意见的草案说明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进一步加强咸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的通知》(鄂教基(2022)1号)《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鄂文旅发(202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草拟了《咸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2023年3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715-8256293、0715-8262864(传真),电子邮箱:xnlzwbgs@163.com



                                           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2月20日

咸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准入指引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的通知》(鄂教基(2022)1号)《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鄂文旅发(202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咸宁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从事音乐、美术、舞蹈、表演、播音主持、书法、导演、设计等非学科类文化艺术课程培训服务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细则

音乐、美术、舞蹈、表演、播音主持、书法、导演、设计等非学科类文化艺术课程所包含专业参照国家标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分类要求》(GBT36723-2018)。标准其他专业培训不实行准入制度,暂不适用本细则

二、准入受理

培训机构的准入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机构所在地的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含履行文化艺术类事项审批职责的部门,下同)审批。培训机构取得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其举办的核准书后,到市场监督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部门按照要求进行法人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许可证》。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三、设立条件

(一)基本条件

在咸宁市区域内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
    2.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3.有充足稳定的开办培训资金;
    4.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校长)及专职管理人员;
    5.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从业人员;
    6.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7.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符合要求的培训材料等;
    8.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分为三类,并具备相应条件:
   1.自然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失德失信或严重违纪行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本条第一款条件。
   3.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双方有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三)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并应含有“培训“二字。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XX培训+公司”。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艺术培训、文化艺术培训或艺术教育培训)、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

2.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XX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舞蹈培训”“美术培训”“音乐培训”等。
   (四)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举办者应当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培训机构(每1个办学点)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行政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行政负责人:为专职管理人员,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可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兼任其他组织和机构行政负责人(校长)。

(六)决策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他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章程的内容应当包含标准要求的主要内容,并对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进行详细说明。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七)从业人员
    1.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为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
    2.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②爱国敬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履行职责;③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④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具备相应的教育管理经验或专业技能、教学培训能力;⑤教学教研人员应诚实守信,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无失德失信或严重违纪行为;⑥非中小学校在职教职人员;⑦非文化和旅游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办理手续的除外)。
    3.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实行实名管理,基本信息(姓名、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教师资格、艺术培训专业指导证、从教经历、任教课程信息及照片等)应在办学场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显著位置长期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4.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量的50%。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与培训科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应的行业资质证书、职业(专业)技术能力证明等并且所开设文化艺术专业课程的师生比参照国有艺术院校标准执行,原则上教师人数不低于学生人数的3%;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培训的,每班次专职培训教师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5%。
    5.从事培训机构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保安人员实施入职查询,品行端正,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并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6.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八)培训场所

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具备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含办公场所、教学培训场所和其他必备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培训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舞蹈类、表演类、播音主持类、导演类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他类别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表演类、播音主持类、导演类同一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培训对象为初等教育(小学)阶段未成年人的,依据其场 地设置建筑的耐火等级,楼层最多不超过三层。场地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培训场所使用的电梯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5.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国家相关规定指引,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6.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施行“一点一证”,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九)培训内容和时间

1.培训机构应当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2.培训机构应当规范选用教学材料。建立培训材料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3.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等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4.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5.培训机构不得出现或参与宗教、迷信、赌博等活动。
    6.严禁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线下培训机构未经审批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7.培训时间不得和咸宁市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十)培训收费
     1.培训机构应当在具有培训预收费监管资质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并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将预收费资金纳入监管之中。

2.2022年4月以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等文件要求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原则上存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保证金(各地可根据辖区培训机构规模作适度调整)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3.培训机构应严格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并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4.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或监护人明示。

   (十一)申请材料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可行性分析、办学宗旨、办学内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内部管理体制、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金、资产来源与管理使用、发展规划等。
    2.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营利性机构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公章)或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3.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举办者为组织的,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行政负责人、专业管理人员、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5.办学场地证明(包含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等)。
    6.办学章程。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机构法定代表人;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作用地位、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招生对象与规模;机构资产数额、注册资金、资产的来源和性质;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章程修改、机构终止处理等。
    7.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
    8.风险保证金缴存证明。

四、审批流程

(一)设立

举办者应当先在申报系统中自主申报名称或者申请名称核准,再向审批机构申请《办学核准书》,然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注册。

审批机构应一次性告知举办者需准备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批机构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的,审批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审批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名称核准表》(盖公章,核原件,复印件拟留);

2.《咸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原件,拟留件);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被抽中为检查对象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合格通知书或者由消防部门提供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复函,核原件,复印件拟留);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2);

4.培训机构章程(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5.资金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验资账户实缴开办资金存款证明,核原件,复印件拟留);

6.《咸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附件3,盖公章,原件拟留件),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或行业资质证书、职业(专业)技术能力证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其离岗创业证明等,核原件,复印件拟留),管理经验承诺书(本人签字盖手印,原件,拟留件);

7.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无失德失信或严重违纪行为承诺书(本人签字盖手印,原件,拟留件);

8.培训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借用)合同等(核原件,复印件拟留);

9.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注明培训专用场地建筑面积,核原件,复印件拟留);

10.内部管理制度(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11.《咸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4),以及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和其他培训材料。

12.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核原件,复印件拟留)。

审批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审批机构要对培训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审批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经现场核查,符合各项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办学核准书》;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应书面通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

培训机构批准设立后20个工作日内,举办者应当持《办学核准书》及其他法定材料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先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后办理税务登记。举办者完成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审批机构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

(二)变更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地址、举办者、行政负责人(校长)、办学内容等事项的,应先向所在县审批机构申请变更《办学核准书》,再依法进行法人变更登记。受理下列变更事项时,审批机构应当收回培训机构《办学核准书》,并核对以下申请材料:

  1.变更名称。《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核准表》(盖公章,核原件,复印件拟留);变更申请表(附件1,盖公章,原件,拟留件);关于同意变更XX培训机构名称的决议(盖公章,原件,拟留件);变更后的培训机构章程(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2.变更地址(会同业务科室现场核查)。变更申请表(附件1,盖公章,原件,拟留件);关于同意变更办学地址的决议(盖公章,原件,拟留件);变更后培训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借用)合同、内部结构平面图(核原件,复印件拟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复印件(被抽中为检查对象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合格通知书,核原件,复印件拟留);变更后的培训机构章程(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3.变更举办者。原举办者提交的变更申请表(盖公章,原件,拟留件);关于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盖公章,原件,拟留件);拟任举办者是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相关资格证明:①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核原件,复印件拟留);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复印件拟留);③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无失德失信或严重违纪行为承诺书(本人签字盖手印,原件拟留);拟任举办者是个人的相关资格证明:①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核原件,复印件拟留);②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证明文件(需注明投资金额,签字处盖本人手印,原件拟留);③无犯罪记录、无失德失信或严重违纪行为承诺书(本人签字盖手印,原件拟留);④培训机构章程(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4.变更行政负责人(校长)。变更申请表(附件7,盖公章,原件,拟留件);关于解聘、聘任行政负责人(校长)的决议(盖公章,原件,拟留件);拟任行政负责人(校长)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履历、学历证明(核原件,复印件,拟留件),管理经验承诺书,无犯罪记录、无失德失信或严重违纪行为承诺书(本人签字盖手印,原件拟留);变更后的培训机构章程(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5.变更办学内容。变更申请表(附件1,盖公章,原件,拟留件);关于同意变更办学内容的决议(盖公章,原件,拟留件);《咸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附件3,盖公章,原件,拟留件),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核原件、复印件拟留),无犯罪记录、无失德失信或严重违纪行为承诺书(本人签字盖手印,原件拟留);培训学生安置方案(盖公章,原件,拟留件);变更后的培训机构章程(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上述变更事项可以同时申请多项,相同资料不需重复提交。

培训机构《办学核准书》遗失或者损毁需要补办的,应向审批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补证申请书(盖公章,原件,拟留件);损毁或遗失作废声明(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登载,声明中要注明《办学核准书》编号,报刊原件,拟留件)。

培训机构决定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依法办理《办学核准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将《办学核准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缴回发证审批机构,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终止办学申请书(盖公章,原件,拟留件);关于终止办学的决议(盖公章,原件,拟留件);清算报告(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盖公章,核原件,复印件拟留);培训学生安置方案(盖公章,原件,拟留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构可以依法撤销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批决定,书面告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两项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县审批机构审批;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县审批机构审批,并分别报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县文旅部门备案。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培训机构应当为分支机构单独申办《办学核准书》,分支机构的办学内容不能超出主机构的办学内容范围。

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以“分中心”“分部”等名义办理名称登记,分支机构应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后加“分公司”等字样。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除提交与申请主机构相同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主机构的《办学核准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主机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取得《办学核准书》后,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审批机构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

培训机构因设立分支机构导致主机构的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履行相应的法人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审批机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过渡期衔接

过渡期是指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上级部门印发新的法律依据之日止。

本细则印发之日前的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均已齐全的,有效期限未到期的,不再重新审批,但需到所在县文旅部门备案。

本细则印发之日前的培训机构,有照无证的培训机构,需经

审批机构补办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不再重新进行法人登记;审批未通过、且经督促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六、附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从事高中阶段学生文化艺术类培训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参照本细则执行。

对培训机构分类有争议的,应当由所在县教育部门会同文旅部门先进行类别鉴定,明确属于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后再由审批机构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批。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由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1.咸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申请表

2.文化艺术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承诺书

3.咸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

  4.咸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5.受理通知书  

6.咸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审批表

7.咸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

8.办结通知书


    附件:咸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实施细则 (附件)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