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961735/2024-0052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咸宁市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激励旅游业提档升级,努力打造全国知名的“温泉+民宿”旅游目的地,助力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旅游交通服务
(一)以“美丽公路”建设为抓手,完善全市旅游交通主干网络,完善“幕阜山生态旅游公路”建设。依托G106、G107、G351、G353、S259等美丽国省道,串联全市各重点旅游景区。支持各地定向规划建设一批美丽农村路、自驾旅游公路,串联乡村旅游目的地。(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全市重点旅游目的地旅游交通的可进入性。推动咸安区大幕山、桂花源景区至星星竹海景区、澄水洞景区至李家泉旅游公路提档升级;推动嘉鱼县陆溪镇东吴大道至山锦坡亲子露营地、东吴大道至珍湖国家湿地公园、簰洲湾镇王家巷村至中堡村九八抗洪烈士陵园旅游公路提档升级;推动赤壁市、崇阳县葛仙山旅游公路提档升级;推动通城县麦市镇天岳村至黄龙林场、关刀镇云溪道上村至黄龙山凤凰翅旅游公路提档升级;推动崇阳县环青山水库旅游公路提档升级,以及白崖山万亩野樱花环线公路建设;推动通山县咸九高速连接线旅游公路规划建设,九宫山景区中线(坳坪至石龙峡)提档升级与东线公路(砂龙口至铜鼓包)互联互通,九宫山景区至富水湖、黄沙铺镇至大幕山旅游公路提档升级。(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全市除涉密及特殊安保需要的单位、存放危险物资的场所、学校(含幼儿园)等单位外,其他具备条件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位),在双休日(调休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全天免费向社会开放。(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旅游景区品牌创建和抱团发展
(四)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五)组建全市旅游景区联盟和温泉旅游产业联盟,引导建立区域间旅游市场互惠机制,共拓市场、互送客源、互宣产品;组织旅游市场主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精准对接,促进旅游业投融资对接和信息交流。(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三、推动温泉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六)支持温泉企业开展服务标准化创建,鼓励参与温泉旅游企业星级评定。(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七)引导温泉旅游企业加强温泉核心产品建设,合理高效利用地热温泉资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发集团,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温泉旅游企业与医疗企业、养老机构合作,共同开发温泉医养产品,推动温泉旅游向医养养老产业方向发展。鼓励在咸大中专院校在旅游服务与管理、家政等专业开设养老服务课程。(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推动旅游消费场景打造
(九)全市重点谋划打造一批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特色街区。在不影响市容环境、不妨碍城市交通,确保“干净、安全、有序”前提下,经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允许市场经营主体限时占道经营。(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对在我市辖区举办参与人数超过1000人规模的旅游演艺、传统节会、演唱会、音乐节等文旅活动,经相关部门同意,可给予场外安全和交通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培育精品旅游住宿产品
(十一)鼓励在热点旅游景区附近配套建设旅游饭店,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旅游饭店开发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推动组建全市旅游民宿产业联盟,助力旅游民宿抱团发展。注册咸宁“桂乡宁居”旅游民宿公共品牌,制定“桂乡宁居”旅游民宿服务要求及评定标准,每年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对首次评定为金桂级、丹桂级、月桂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评为金桂级的旅游民宿,优先推荐旅游民宿国家等级评定,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十三)加快旅游星级饭店发展,鼓励创建星级旅游饭店。(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动特色旅游商品开发销售
(十四)用3年时间推出60种咸宁特色旅游伴手礼,举办“香城泉都伴手礼”大赛暨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意大赛,面向全社会征集体现咸宁地方特色文化、美好生活,涵盖工艺品、纪念品、服饰类、食品类等多种类别的创意旅游商品,对大赛获奖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建立旅游商品营销推广机制,为旅游商品设计者、制造商和营销商搭建合作平台,统一标识、规范管理。推进咸宁旅游商品进景区、进饭店、进民宿、进火车站、进大中型超市。支持在旅游目的地、重点商圈、购物街区等公共区域设立咸宁旅游商品实体旗舰店。(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对在全国、全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荣获全国一、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荣获全省一、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七、打造特色旅游餐饮品牌
(十七)持续举办“鄂南厨王争霸赛”暨咸宁特色美食文化节,采取现场评比、网络投票等方式,评选“来咸宁必吃的十道美食”“十佳咸宁特色餐饮连锁店”和“咸宁十大名厨”,并予以授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制定咸宁特色菜地方标准,打造“桂乡味道·一县一宴”咸宁特色菜餐饮菜单,注册咸宁特色菜餐饮公共品牌。举办咸宁特色菜厨师培训班,组织旅游景区、街区、饭店、民宿等旅游目的地餐饮从业人员参训,推进“美食+旅游”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推动旅行社“引客入咸”
(十九)对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的旅行社,根据年度接待外市团队游客人(次)数总量、外市团队游客过夜天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对综合排名全市第1位的旅行社,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综合排名全市第2至3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综合排名全市第4至6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二十)对首次评定为5A、4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九、加强旅游宣传推介
(二十一)鼓励自媒体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微博、小红书、抖音等网络媒体发布宣传我市文化旅游资源的原创视频、美图、图文等,并根据宣传效果开展“咸宁文旅推介人”评选活动(与市、县文旅局有合作的个人除外),并予以授牌,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开发“咸宁文旅地图”微信小程序,支持全市优质旅游景区、饭店、民宿等旅游市场主体无偿接入小程序,加强宣传推介,打通市场主流OTA平台的API接口,助力拓宽营销渠道。(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二十三)实施引客入咸“万千百”工程,面向武汉百万大学生、千名专家教授、百家新闻媒体,策划系列活动引客入咸。推动在武汉市30家高校建立大学生咸宁文旅推介人机制,发挥推介人推介咸宁文旅,协助引进大学生来咸旅游、建言献策的作用。推介人参与市级文旅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来咸旅游等享受优惠支持。(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二十四)建立全市文化旅游宣传促销、节会和赛事活动联动机制,按照“月月有活动、季季有主题”要求,鼓励各地、各旅游市场主体策划举办各类宣传促销、节会和赛事活动。加强全市活动的统筹、调度和会商,打造咸宁文旅活动品牌。(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旅游市场监管
(二十五)建立文旅、公安、商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节假日全市旅游服务专班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节假日旅游市场监管。(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建立文旅市场品质监管红黄灯预警机制。加强旅游市场品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督促旅游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诚信服务。(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