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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旅游企业贴息帮扶实施方案》兑现事项清单和办理指南

索引号 : MB1961735/2022-36440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咸宁市旅游企业贴息帮扶实施方案》兑现事项清单和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0-14

《咸宁市旅游企业贴息帮扶实施方案》兑现事项清单:

1. 对旅行社类企业、A级旅游景区类企业、星级旅游酒店及民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演艺类企业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存量贷款对应2022年度已付金融机构利息或待付金融机构利息,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贴息。使用用途为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集团公司贷款纳入支持范围核算。

2. 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涉及我市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旅游酒店及民宿企业、旅游演艺企业整合兼并,已完成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整合兼并设计交易额5000万元及以上,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对应2022年度待付金融机构利息的,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贴息。

3. 企业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不得高于7%(超过的按7%计算)。

市级贴息比例为50%,单户企业贴息上限为600万元,各县(市、区)要制定当地贴息政策,明确具体贴息比例及单户企业贴息上限,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企业先行审核办理,贴息后完成对贴息情况的统计上报。



办理指南:

办理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企业申报、受理审核、集中公示、兑现资金、上报终审等五个环节,分两个批次组织实施,分别兑现企业2022年度对应期限内已支付金融机构利息或待付金融机构利息的贴息帮扶资金。第一个批次于6月15日开始,7月25日前完成贴息兑现;第二个批次于11月30日开始,12月15日前完成贴息兑现。

1. 企业申报(第一个批次于6月15日开始;第二个批次于11月30日开始)。企业申报资料应包括:贴息资金申请表,申请附件为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款计划表、利息回单、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余额及待付利息金额证明以及其他直接相关的佐证材料。贴息资金申请表应按符合条件的贷款业务按笔填报。

申请补助资金帮扶的企业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违规违纪问题,并承诺不存在上述不予帮扶的“四类”情形,同时,要承诺所获帮扶资金要优先归还贷款本息或全部用于文化和旅游生产经营活动;要采取得力措施,稳岗稳就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确保2022年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员工人数合理波动,波动幅度向下最高不超过20%;要承诺待市场恢复时,积极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促消费活动,按照不低于本次所获得资金补助额度向消费者让利以回馈社会。

2. 受理审核(第一个批次于7月15日前完成;第二个批次于12月5日前)。由市、县两级文旅部门会同本级人行分支机构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测算、评审。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将组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3. 集中公示(第一个批次于7月20日前完成;第二个批次于12月10日前完成)。市、县两级文旅和财政部门分别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通过评审的企业信息及贴息帮扶有关情况,同时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天。

4. 兑现资金(第一个批次于7月25日前完成;第二个批次于12月15日前完成)。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分级向获批企业兑现贴息资金。

5. 上报终审。各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的贴息兑现情况于每批次结束后10日内联合行文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于2022年12月底前将汇总情况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终审,积极争取省级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