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961735/2022-3640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旅游 发文单位: 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咸宁市旅游企业贴息帮扶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7-08
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咸宁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咸宁市旅游企业贴息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为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的若干措施》《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维护良好的文旅金融生态,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对我市旅游产业的冲击,帮助企业挺过去、活下来、发展好,根据《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旅游企业贴息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文旅发〔2022〕22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咸宁市旅游企业贴息帮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市文化和旅游局 张春泉 19972912202
市财政局 程志红 18907249798
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段 洵 18971826166
附件 :咸宁市旅游企业贴息帮扶实施方案
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咸宁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2022年7月8日
咸宁市旅游企业贴息帮扶实施方案
为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对我市旅游企业的冲击,有效缓解旅游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挺过去、活下来、发展好,根据《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旅游企业贴息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采取贴息方式对我市旅游企业给予紧急纾困帮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帮扶对象
鼓励全市各县(市、区)出台对所辖区域内旅游企业的贴息帮扶政策。帮扶企业范围为:受疫情影响,特别是受“跨省游”中断而收入大幅度减少或基本没有收入,同时需要偿付融资贷款债务的咸宁市旅游类企业。主要包括五类:①旅行社类企业②A级旅游景区类企业③星级旅游酒店、民宿企业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演艺类企业⑤实施并购重组的旅游类企业。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帮扶:①2021年度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等级资格、纳入征信体系失信惩戒名单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企业。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企业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不纳入本次贴息范围。③拟享受贴息支持的企业贷款资金应全部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未转借他人使用,未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也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④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和省、市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帮扶的,不再重复补助。
二、帮扶原则和标准
按照分级负担、应贴尽贴的原则,市、县政府使用中小微企业和特困行业纾困资金,对下列旅游企业贷款给予适当财政贴息。
1.对旅行社类企业、A级旅游景区类企业、星级旅游酒店及民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演艺类企业截至 2021年12月31日的存量贷款对应2022年度已付金融机构利息或待付金融机构利息,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贴息。使用用途为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集团公司贷款纳入支持范围核算。
2.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涉及我市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酒店及民宿企业、旅游演艺企业整合兼并,已完成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整合兼并涉及交易额5000万元及以上,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对应 2022年度待付金融机构利息的,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贴息。
3.企业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不得高于7%(超过的按7%计 算)。
市本级贴息比例为50%,单户企业贴息上限为600万元,各县(市、区)要制定当地贴息政策,明确具体贴息比例及单户企业贴息上限,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先行审核办理,贴息后完成对贴息情况的统计上报。
三、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企业申报、受理审核、集中公示、兑现资金、上报终审等五个环节,分两个批次组织实施,分别兑现企业2022年度对应期限内已支付金融机构利息或待付金融机构利息的贴息帮扶资金。第一个批次于6月15日开始,7月25日前完成贴息兑现;第二个批次于11月30日开始,12月15日前完成贴息兑现。
1.企业申报(第一个批次于6月15日开始;第二个批次于11月30日开始)。企业申报资料应包括:贴息资金申请表,申报附件为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款计划表、利息回单、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余额及待付利息金额证明以及其他直接相关的佐证材料。贴息资金申请表应按符合条件的贷款业务按笔填报。
申请补助资金帮扶的企业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违规违纪问题,并承诺不存在上述不予帮扶的“四类”情形,同时,要承诺所获帮扶资金要优先归还贷款本息或全部用于文化和旅游生产经营活动;要采取得力措施,稳岗稳就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确保2022年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员工人数合理波动,波动幅度向下最高不超过20%;要承诺待市场恢复时,积极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促消费活动,按照不低于本次所获得资金补助额度向消费者让利以回馈社会。
2.受理审核(第一个批次于7月15日前完成;第二个批次于12月5日前)。由市、县两级文旅部门会同本级人行分支机构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测算、评审。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将组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3.集中公示(第一个批次于7月20日前完成;第二个批次于12月10日前完成)。市、县两级文旅和财政部门应分别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通过评审的企业信息及贴息帮扶有关情况,同时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天。
4.兑现资金(第一个批次于7月25日前完成;第二个批次于12月15日前完成)。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分级向获批企业兑现贴息资金。
5.上报终审。各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的贴息兑现情况于每批次结束后10日内联合行文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要于2022年12月底前将汇总情况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终审,积极争取省级奖补资金。
四、工作要求
1.坚持专班推进。各县(市、区)要成立政府常务副职为组长,分管金融和文旅工作副职为副组长,文旅、财政、本地人行分支机构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市、县两级文旅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成立文旅、财政、本地人行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专班,加强组织实施。
2.加强督办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一周一调度、一月一会商”,及时听取贴息帮扶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市级工作专班要下沉各县(市、区),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对工作推进缓慢、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的地区重点督办。
3.严格资金使用。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要加强对获得财政资金帮扶企业的监督,对企业多头申报、套取、骗取财政资金,挪用资金用于理财等套利活动,取消财政政策帮扶,追回财政资金予以通报,且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文化和旅游发展各类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严肃工作纪律。不得故意刁难申报企业,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不得擅自扩大贷款贴息范围,不得玩忽职守,把关不严。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以权谋私侵害企业权益等违纪违法情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