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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10万元!4起旅游市场领域典型案例

索引号 : MB1961735/2024-10933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最高罚10万元!4起旅游市场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近年来,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陆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涉旅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现将部分案例通报警示如下:

案例1:湖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3年2月,接群众举报,咸宁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湖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庐山免门票品质三日游”活动中发生强制消费、游客脱团问题进行核查。经调查,该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属违法违规行为。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经营企业予以50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2:通城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备案变更经营地址案


2023年3月,通城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通城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没有依法办理地址变更备案手续,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一个月内整改。4月,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复查,该旅行社仍未整改到位。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通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经营企业予以8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3:咸安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3年4月,咸安区文化和旅游局接群众举报,对湖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在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揽游客开展旅游业务,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并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停止经营旅行社业务,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咸安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有关条款对当事经营企业予以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咸安区某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案


2023年5月,咸安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群众举报,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咸安区某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门市部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依据《旅行社条例》之规定,咸安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经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主动联系购物店退货退款。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19050元,并予以100000元行政处罚。